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披露了充当黑“保护伞”的辽宁省丹东市政府原副市长刘胜军贪腐细节。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某,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13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2月,被告人徐某在承揽东港市职教中心移址新建工程及配套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东港市市长刘某提供帮助,刘某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及承揽工程事项上为徐某提供帮助。
年9月至年5月,被告人徐某先后三次给予刘某20万元及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房屋两处(总价值.万元),款物折合共计.万元。因犯行贿罪,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提到的“年7月至年2月时任东港市市长刘某”为刘胜军。
涉黑涉恶腐败充当“保护伞”
公开简历显示,刘胜军,年出生,年6月至年12月,任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年12月至年12月,任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年12月至年3月,任东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辽宁前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年3月至年7月,任东港市委书记,辽宁前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兼);年7月至年3月,任东港市委书记;年3月,任丹东市政府副市长。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年9月14日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丹东市政府原副市长刘胜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胜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胜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胜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急于做政绩获升迁无视“黑历史”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题为《警钟
“染黑”的权力辽宁省丹东市原副市长刘胜军案警示》的文章透露,年6月,刘胜军出任东港市代市长,此时的他踌躇满志,一心要把东港的经济搞上去。但他错误认为,上项目、出政绩就是工作的重点。当时,由具有黑恶势力背景的宋琦任董事长的宝华公司正筹划修建东港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园项目,该项目是当年东港市重点项目,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