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一位网友介绍,日照市东港区相关部门于年8月17日发布“关于禁止在日照水库垂钓捕鱼的通告”,对这个通告的法律依据条款和处罚措施存在疑问。
1,通告中列举的法律条文里,不管是《水污染防治法》还是《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明确写明禁止个人垂钓的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而日照水库大部分区域的告示牌上写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只有日照水库大坝周围的告示牌上才是一级保护区)。
2,通告中写明违反本通告钓鱼的,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罚款等处罚。而《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中第5章第37条写明”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通告中的处罚条件和处罚措施跟“保护条例”不相符。
网友表示:以上疑问,本人前几天通过热线咨询过,得到日照水库管理运行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复,工作人员的答复中主要有2点原因,1是现在日照水库全部区域划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依据通告中法律禁止个人垂钓。2是个别垂钓者污染环境。
自己这几天又详细查阅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仍然对通告的依据存在疑问。根据工作人员的答复全部区域划为了准保护区,而水库周边大部分的告示牌上却写着二级保护区,那么写着二级保护区的地方到底是二级保护区还是准保护区呢?
再一个,就算是所有区域是准保护区,那么《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中第17条针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里也没有关于禁止个人垂钓的相关条款,《水污染防治法》中准保护区也没有类似条款。并且法律里的罚款处罚措施针对的是一级保护区的垂钓行为,那么就算是准保护区,没收渔具和罚款等处罚措施是否合理呢?
个人垂钓爱好者中有部分人存在不爱护环境的行为,随意丢弃包装袋矿泉水瓶等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水库管理者或执法者可以对其劝导、教育、罚款等,而不应该对整个垂钓群体采取禁止措施,从法律来说,水污染防治法还有日照市饮用水保护条例都已经对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措施,而这些措施里没有禁止个人垂钓(一级保护区除外)。于情于理来说,钓鱼确实有点污染水环境,作为垂钓爱好者承认这点;但法毕竟是法,于法来说这个通告中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个人认为是存疑的。
市水利局回复:
1.关于您反映的文件上没有禁止钓鱼的法律法规。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日照水库是我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居民的饮水安全。日照水库存在大量钓鱼现象,造成了一定污染。
下发《关于禁止在日照水库垂钓捕鱼的通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保护日照水库的水质符合供水标准。
二是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日照市东港区海洋发展局、日照市水务集团水库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以及日照水库管理运行中心五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在日照水库垂钓捕鱼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日照水库垂钓捕鱼,违反通告规定钓鱼、捕鱼的,将由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关于《通告》中的处罚条件和处罚措施跟《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不相符问题。
根据《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可以处元以下罚款。”与《关于禁止在日照水库垂钓捕鱼的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钓鱼、捕鱼的,由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及罚款等处罚”并不冲突。
一是根据《民法通则》:75条“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日照水库渔业养殖归日照水务集团日照水库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管理,鲢鳙等鱼是经济鱼种且定期投放鱼苗,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在日照水库钓鱼属于非法侵占合法财产行为,可以采取没收渔具、渔获物及罚款等处罚措施制止钓鱼行为。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9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通告》中“没收渔具、渔获物及罚款等措施”符合“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措施。
下一步,市水利局将持续担起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任,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垂钓捕鱼的普法宣传,希望广大钓鱼爱好者理解我们的工作和市区人民饮水安全的特殊重大意义。也希望广大市民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与支持,共同关心